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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司福雄与周原财、李成效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福雄,周原财,李成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司福雄,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3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周原财,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7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李成效,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4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358号司福雄申请执行周原财、李成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原财、李成效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银行的账户无存款,保全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维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