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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守全与黄龙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全,黄龙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1民初95号原告:郭守全,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被告:黄龙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麻地湾。法定代表人:张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全与被告黄龙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守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郭守全负担。审判员  吴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