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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晖、曾香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晖,曾香九,易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晖被执行人:曾香九、易静香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王晖申请曾香九、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曾香九、易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毛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