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晖、曾香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晖,曾香九,易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晖被执行人:曾香九、易静香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王晖申请曾香九、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曾香九、易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毛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