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兴木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木,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934号原告:王兴木,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董事长。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3号603室。负责人:张正山。原告王兴木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兴木负担。审 判 员 段一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建娥书 记 员 廖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