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张石高速公路胶泥湾收费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胡宝,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颖,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32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以下简称张石高速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6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石高速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李超颖,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阳、朱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石高速管理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不给付河北建设集团任何费用;2、本案及原审诉讼费用由河北建设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所涉工程未到保留金退还的时间,不具备保留金返还的条件。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合同通用条款》第60.4规定,保留金退还条件不具备。1、时间上本工程未满缺陷责任期。通过合同约定可知,缺陷责任期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二年期满。本案中河北建设集团没有证据证明交工证书签发日期也没有证据证明进行了交工验收工作,就无法计算缺陷责任期,更不要说是否满两年的问题。2、从程序上,本案没有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若缺陷责任期满,需要河北建设集团申请缺陷责任期终止,由监理等单位共同对工程是否符合缺陷责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3、张石高速管理处任何款项的支付均需要监理方签订支付证书。本案中没有监理方的支付证书,故其也无法支付任何款项。二、本案所争议标的为保留金,并非工程款。保留金是为保证工程质量河北建设集团依据合同约定自愿交纳的款项,其性质为保证作用。并非张石高速管理处应支付给河北建设集团的工程款。故河北建设集团要求给付利息,无法律依据。三、本案工程未进行工程结算,该工程最终要进行政府审计、财政评审。若存在审减额,还需要河北建设集团退还工程款。若保留金退还,将使其追索审减额困难,将可能存在河北建设集团不配合审计、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致使高速公路建设无法通过最终竣工验收,给张石高速管理处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害。河北建设集团辩称,1、是否签订交工验收决定书不影响本案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张石高速管理处工程未组织结算验收,却已经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已经起算。河北建设集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张石高速管理处提交了交工验收资料,但张石高速管理处拖延验收,不出具交工验收证书,严重违约。2、利息主张完全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张石高速管理处在缺陷责任期后拒不归还质保金,已造成河北建设集团损失。3、该涉案工程是否进行最终决算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请求驳回上诉。河北建设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石高速管理处支付工程款(质保金)本金313904.1元及利息142682.31共计456586.41元(详见利息计算表);2、张石高速管理处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河北建设集团与张石高速管理处于2006年6月10日签订《张石公路化稍营至蔚县(张保界)段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标的为房建工程即西方城互通收费站。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相关中标文件,含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河北建设集团所承建工程于2007年10月30日交工验收,于2007年11月6日正式通车验收。双方于2016年5月17日经过对账,张石高速管理处为河北建设集团出具应支付质保金313904.1元的对账函。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建设集团与张石高速管理处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作为合同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交工日期、交工验收等事项的操作规则,按照通用条款中“交工验收和交工证书”部分的约定,河北建设集团承建的工程已于2007年10月30日进行了交工验收,并已实际交付张石高速管理处使用,那么作为业主的张石高速管理处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作为承包人的河北建设集团签发交工证书。随即该工程亦进入缺陷责任期。而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张石高速管理处的抗辩理由,涉案的款项应为保留金,又按照通用条款中“保留金的退还”部分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过14天后,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即河北建设集团。另在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据此计算,张石高速管理处应在2009年11月26日将保留金足额退还河北建设集团。综上,河北建设集团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张石高速管理处未按约定退还保留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河北建设集团主张的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亦在应付期间内,故对其利息损失主张予以支持,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判决: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保留金313904.1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8150元,由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河北建设集团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并于2007年10月30日进行了交工验收,张石高速管理处也已实际使用,张石高速管理处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河北建设集团签发交工证书,该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经过后14天即应将保留金退还河北建设集团,一审认定张石高速管理处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保留金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对河北建设集团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石高速管理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50元,由上诉人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