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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治中与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中,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刘治中,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光。申请执行人刘治中与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5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源东源支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以3000000元人民币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由东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所有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及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小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