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未名诉被告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未名,李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499号原告:魏未名,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腾飞,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魏未名诉被告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魏未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未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未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未名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樊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