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1,王某2,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008号原告:陈某,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仙居县。被告:王某1,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顾某,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顾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