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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玉与明光市盛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光市盛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889号原告:张玉,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明宏,明光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光市盛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玉诉被告明光市盛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以被告明光市盛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28万元。本院按张玉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明光市盛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公司被退回。本院认为:张玉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现张玉既不能提供明光市盛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住址,也不能提供详细的公司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张玉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的起诉。原告张玉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