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汪维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325号被执行人汪维兵,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关于被执行人汪维兵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有被执行人线索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向阳审判员 赵晓军审判员 尤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兴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