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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高峰与靳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高峰,靳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625号原告:蒋高峰,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靳素芹,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蒋高峰与被告靳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蒋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高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启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朔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