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燕红与刘校鹏、刘永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红,刘校鹏,刘永超,张新生,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722号原告:李燕红,女,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刘校鹏,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郏县。被告:刘永超,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新生,男,成年,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区。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负责人:董海丝。原告李燕红与被告刘校鹏、刘永超、张新生、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燕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李燕红负担。审判员 张瑞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