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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芳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芳,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35号原告:蔡芳,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商城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1730-1.法定代表人:武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民,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蔡芳诉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芳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洋审 判 员  胡 娜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方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