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若勇与程根柱、袁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若勇,程根柱,袁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21号之一原告:李若勇,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程根柱,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袁风春,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李若勇诉被告程根柱、袁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若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若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若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李若勇负担。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童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