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逃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逃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54号被告人李逃生,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03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04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逃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逃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逃生在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沪万菜市场附近,将被害人周某上衣口袋中一部OPPO牌R9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66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李逃生在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附近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逃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涉案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现场视频截图、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李逃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逃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逃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逃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逃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逃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逃生退赔被害人周某手机损失人民币2366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熊得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