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蒲江与买合木提·赛买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江,买合木提·赛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972号原告蒲江,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杰,新疆瑞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合木提·赛买提(×××),男,维吾尔族,1974年7月5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蒲江诉被告买合木提·赛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2.3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 志 勇审 判 员 坎买尔·克合热曼人民陪审员 帕如克 · 热合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卡斯木江·买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