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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葛龙庭与被告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龙庭,陈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056号原告:葛龙庭,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建强,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龙庭与被告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龙庭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龙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龙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葛龙庭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