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某、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同年3月11日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阶段,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唐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阶段,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周某伙同周某福、周某生等人(未归案)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新圩市场对面一档口处用“吉某”以开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唐某于2015年9月份开始加入其中。该赌场一般每天10时许开始经营至16时许,参赌人数达十多人,周某、周某5、周某福轮流负责开庄,唐某负责收发赌资,赌注一般从5元至300元,每天营利在300元至1000元。2016年1月18日中午13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周某,参赌人员周某3等人,并查扣赌桌一张、牌九一副、周某身上的赌资1043元以及其他参赌人员的赌资等。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周某及其同伙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新圩市场对面一档口处以开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唐某于2015年9月开始加入其中。该赌场一般每天10时开始经营至16时,参赌人员达十多人,被告人周某与同伙轮流开庄,被告人唐某负责收发赌资,赌注一般从5元至300元,每天营利在300元至1000元不等。2016年1月18日中午13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参赌人员周某3、周某4、周某2、周某1,并查扣赌桌一张、牌九一副、周某身上的赌资1043元以及其他参赌人员的赌资等。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043元、赌具牌九一副、赌桌一张,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对被告人唐某和参赌人员周某5、周某福、周某够、赌场地点、赌具牌九、赌桌、赌资人民币1043元的辨认材料,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对被告人周某和参赌人员周某5、周某福、周某够、赌场地点、赌具牌九、赌桌的辨认材料,证人周某1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唐某、周某和参赌人员周某福、周某5、赌具牌九、赌桌的辨认材料,证人周某2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周某、赌具牌九、赌桌的辨认材料,证人周某3的证言及其对赌具牌九、赌桌的辨认材料、证人周某4的证言及其对赌具牌九、赌桌的辨认材料,被告人周某、唐某及证人周某4、周某2、周某3、周某1等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罚没收入缴款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初犯,且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043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牌九一副、赌桌一张予以没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043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牌九一副、赌桌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景忠审 判 员 朱 武人民审判员 林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观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行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