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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士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179号刘士清:你向本院来信反映,在你申请执行徐建峰、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马凤明、任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六案中,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法院)执行不力,案件执行三年有余仍未执行到位。且在诉讼程序中,铜山法院违法解封,致使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满足你的债权,请求本院监督。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监督。本院经审查查明,铜山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马凤明、徐建峰等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采取了扣划、查封等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你在诉讼及执行程序中保全的财产多为轮候查封,在他案中均已处置,且无余值,目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铜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凤明采取了拘留措施。从目前铜山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看,不存在你所反映的消极执行的问题。本院已向铜山法院发函要求其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立即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关于你所反映的铜山法院在诉讼中违法解封的问题,不属于执行监督的范围,本院不予理涉。请你收到此通知后,主动与铜山法院取得联系,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