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素霞与安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霞,安振雷,吕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910号原告李素霞,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于宝红,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振雷,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华,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吕少静,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霞诉被告安振雷、第三人吕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