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锋、丁进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锋,丁进富,沈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69号申请人刘锋,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丁进富,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沈玉琼,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刘锋与被申请人丁进富、沈玉琼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锋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进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刘锋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进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北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刘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