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XX与杨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320号原告:XX,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婷,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喆,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XX与被告杨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