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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5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海荣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荣,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鲁仁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5548号之二原告:沈海荣,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华,访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凤山花园**号楼***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41322000033334。负责人:王莉,职务,经理。第三人:鲁仁根,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全,萧县白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海荣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第三人鲁仁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沈海荣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沈海荣负担。审 判 员  单开峰人民陪审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