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明有与应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有,应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214号原告:吴明有,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王宇,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吴明有与被告应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吴明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明有负担。审 判 员 金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董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