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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明有与应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有,应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214号原告:吴明有,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王宇,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吴明有与被告应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吴明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明有负担。审 判 员 金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董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