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天力与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力,X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060号原告:王天力,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告:XXX,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原告王天力与被告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天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天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牛丽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