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天力与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力,X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060号原告:王天力,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告:XXX,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原告王天力与被告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天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天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牛丽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