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安康市新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149号李玉红、安康市新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玉红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新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