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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月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月强,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桓台县。2015年10月1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月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金月强醉酒驾驶鲁C×××××号小型轿车,顺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东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后金生活区10号楼附近时,因行车问题与驾驶苏J×××××号江淮商务车的金叶栋发生争执,后金叶栋报警,被告人金月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月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月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叶栋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本院(2015)桓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通知书、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月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金月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月强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月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桓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金月强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部分。二、被告人金月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