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左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吴有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左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吴有根,周学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498号之一原告:朱左娣,女,194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林丽,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0083490580XH。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苏南,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有根,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周学琴,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左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吴有根、周学琴��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左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有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左娣撤回对被告吴有根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