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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健与雷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1223执552号之一本院在执行陈健与雷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亚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亚兵(男,生于1968年6月18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十二巷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680618XXXX)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