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华光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68号罪犯陈华光,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荣法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罪所得1600元予以退赔。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92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陈华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光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