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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慧霞与深圳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慧霞,深圳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827号原告:叶慧霞,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深圳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社区福楼村14栋201。法定代表人:代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秋霞诉被告深圳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秋霞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