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2250陈永华与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华,刘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250号原告:陈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明。原告陈永华与被告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永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华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永华负担。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