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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2250陈永华与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华,刘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250号原告:陈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明。原告陈永华与被告刘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永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华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永华负担。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