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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20孙卫国与卢书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书奎,孙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书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卫国。上诉人卢书奎因与被上诉人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 冰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