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梅与蒋侠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蒋侠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721号原告:杨梅,女,199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蒋侠亮(曾用名蒋侠军),男,1993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与被告蒋侠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回对被告蒋侠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龙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