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09被告人殴阳卫安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殴阳卫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殴阳卫安,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殴阳卫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素娟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林天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殴阳卫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殴阳卫安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小型汽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前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行经桃江县桃花江镇半家洲村建新路地段时,撞到路边行人陈冬元,造成陈冬元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殴阳卫安驾车逃逸。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殴阳卫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殴阳卫安于2017年1月29日到桃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殴阳卫安与被害人近亲属曾淑元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曾淑元经济损失25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曾淑元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殴阳卫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吴某某、贾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殴阳卫安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委托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殴阳卫安实行社区矫正考察。2017年6月1日该局经考察认为,被告人殴阳卫安表现一般,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殴阳卫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殴阳卫安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副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殴阳卫安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殴阳卫安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殴阳卫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再犯罪风险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殴阳卫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