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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415王永庆与孙艺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庆,孙艺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2415号原告:王永庆,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艺维,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王永庆与被告孙艺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永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被告孙艺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永庆在2016年被被告孙艺维雇佣焊砂泵,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每天500元,原告在焊完砂泵后,被告欠付原告劳务报酬1万元,并且在2017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报酬,但被告无故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孙艺维辩称,1、当时约定大年初二去了就给钱,不去就不给钱,被告的工人和原告的工人大约有10个人在场。2、被告不欠原告1万元。原告是包工头,包工总款是6万元,被告给了原告5万元,因为还没有完工,就没给那1万元,原告干了七八成,这1万元的活没干,后来被告又找了其他人干的,花了1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焊砂泵工作。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共欠付原告劳务费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永庆壹万元整,过完年2017年阴历初二干活,欠款先还清再干活,点干当天发工资。孙艺维2017.1.25王永庆500元每天其他人300元一天。当天发工资”。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以诉请理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后,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虽主张不欠原告劳务费,但被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其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表达了欠款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艺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庆支付劳务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艺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