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凉州区西郊公园与朱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西郊公园,朱小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366号原告:凉州区西郊公园。法定代表人:王泽元,该公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芳,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凉州区西郊公园与被告朱小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凉州区西郊公园于2017年6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西郊公园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凉州区西郊公园负担。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