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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市综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诉被告益阳市总工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综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益阳市总工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142号原告:益阳市综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丁志华,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黎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郭谷轩,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综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诉被告益阳市总工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综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综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综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益阳市综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贺春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