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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屠平、董华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屠平,董华琴,江苏赛思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3728-0。负责人张宇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国芳、庄红,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执行人屠平,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董华琴,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宏兴城市。被执行人江苏赛思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思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法定代表人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董华琴、屠平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城街道东方明珠花园××号(所有权证号1000007485、面积284.0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吴俊奎(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315.392万元竞买取得,现已支付115.392万元,余款200万元拟通过银行抵押贷款后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董华琴、屠平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城街道东方明珠花园115号(所有权证号:1000007485、面积284.06平方米)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宜国用(2009)第416085**号)转归至买受人吴俊奎(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俊奎时起转移。二、解除上述房屋及土地上的所有查封,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上存在的查封效力因本次拍卖而消灭。三、上述房屋及土地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化为优先受偿权。四、买受人吴俊奎应持本裁定书在1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