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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富强诉陕西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梦、赵子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强,陕西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梦,赵子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20号原告:赵富强,男,1953年12月1日生.被告:陕西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0号.法定代表人:于梦被告:于梦,男,28岁.被告:赵子晗,男,1989年3月6日生.原告赵富强与被告陕西立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梦、赵子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赵富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赵富强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