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石普抽与被执行人阮加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陆三,石普抽,阮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男��1983年5月20日生,住红河县。申请执行人:石普抽,女,1985年12月1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阮加荣,男,1982年3月13日生,住会泽县。现暂住红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石普抽与被执行人阮加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云2529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石普抽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阮加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石普抽赔偿款人民币89784.05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4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阮加荣与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石普抽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阮加荣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石普抽人民币45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石普抽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人民币44784.05元;三、申请执行费1247元被执行人阮加荣于2017年11月30日前缴纳至本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陆三、石普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