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33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3月5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郭某,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