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渠南、杨华英与刘小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虎,陈渠南,杨华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虎,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瑶,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渠南,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柱,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英,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上诉人刘小虎因与被上诉人陈渠南、杨华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小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小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刘小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