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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谭小乐、李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小乐,李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小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攀,女,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建设路**号。负责人:蒲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解放小区。法定代表人:曹伟。上诉人谭小乐、李攀与被上诉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小乐、李攀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小乐、李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川审判员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