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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吕福春、李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福春,李更生,王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吕福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更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东立,男,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吕福春、张书香诉李更生、王东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和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更生、王东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更生、王东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