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秀珍、李富等与潘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李富,李祥,李有,李某1,李秀英,李秀杰,李春娜,李某2,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98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富,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有,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秀杰,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春娜,女,199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某2,男,200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系李某2之父。被执行人潘亮,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秀珍、李富、李祥、李有、李某1、李秀英、李秀杰、李春娜、李某2与被执行人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秀珍、李富、李祥、李有、李某1、李秀英、李秀杰、李春娜、李某2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秀珍、李富、李祥、李有、李某1、李秀英、李秀杰、李春娜、李某2以被执行人潘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