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光大与辽源市中城市民卡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大,辽源市中城市民卡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高光大,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城市民卡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光大与辽源市中城市民卡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光大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辽劳人仲裁字(2017)1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