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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贵州金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金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城南市场内1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55194493-X。法定代表人:徐显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帅乾坤,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568地块(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2028232834。法定代表人:胥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豪,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彩,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贵州金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金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其二审没有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金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金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贵州金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康 龙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