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兴专、李兴成与李建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专,李兴成,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专,男,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勐先镇雅鹿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李兴成,男,住宁洱县勐先镇雅鹿村委会。被执行人李建荣,男,住宁洱县宁洱镇金鸡村委会。关于李兴专、李兴成申请执行李建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8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兴专、李兴成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荣赔偿申请人李兴专、李兴成恢复坟墓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建荣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艾小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