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何芬与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芬,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芬,女,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永隆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证:45039749-8。法定代表人:黄文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何芬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上诉人寄送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7年4月17日签收《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至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商雪梅审判员 苏 渝审判员 于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